2004年11月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五版:警世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律援助救命于刑场
梁军 冯富岭

  导读:一个自以为罪大恶极的嫌犯承认自己杀了人,证人和公诉机关也指控他故意杀人,最后他却被法院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近日,笔者在鄂北枣阳市第一看守所见到了段纪强,面对法律的公正裁判,“死”过两次的他一改桀骜不驯的无所谓态度,流下了悔恨的泪水。
    
  黑夜凶案
  内观台是湖北枣阳市的一处繁华所在,许多经营饮食的个体户也看中了这个地方,纷纷开起了夜市,马某也在这里支起了一个夜宵摊子。为防止有人捣乱,马某就请了解除劳教不久的朋友段纪强帮忙“看场子”。
    2001年11月18日晚上,因帮马某看了几晚场子,段纪强感到有些乏味,就到餐馆里点了几个菜,自斟自饮喝了半斤白酒。喝过酒后,他突然接到马某的电话,称有人到夜宵摊子捣乱,要段纪强快去帮忙。其实是几个人路过摊子时,被支篷子的绳子绊了一下,遂威胁要掀摊子。
  段纪强到达时,发现马某的夜宵摊子前围了一大群人,就急忙凑了过去。他看几个人的架势是要打马某,想到自己和马某关系不错,就拿出挂在腰上的水果刀,朝一个说话的男子凑过去,准备向他的左肩扎一刀,让他吃点苦头。就在这时,那个男子突然转过身来面对着段纪强,刺过去的刀子一下子扎进了该男子的左胸脯。段纪强意识到可能要出事,下意识地骂了一句“×了”,猛地把刀子拔了出来。该男子捂着胸脯踉踉跄跄走了几步,歪倒在路边的护栏上。这时,马某也从摊上拿了一把菜刀,开始追其余的人,并朝着受伤的男子挥了几刀,现场一片大乱。段纪强连忙逃离现场,并在第二天乘火车逃到了武汉。
  经枣阳市公安局调查,死者唐金波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伤左胸脯,伤口深达胸腔,致左肺破裂,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  案发后,因马某和段纪强逃跑,警方一直缉捕未果。
  狱中现形
  
段纪强逃亡到武汉后,不知道被刺的人到底是死是活,在惊惶中过了几日后,又流窜至随州市。11月28日,段纪强在随州和人发生争执,用水果刀捅伤他人。两天后,他被随州警方以故意伤害他人抓获。段纪强被审讯时隐瞒了自己在枣阳的案底,于2002年5月28日被随州市曾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,投入襄南监狱服刑。
  此时,段纪强还不知道唐金波已死,他觉得自己在监狱里混上几年就可能出去了,警方怎么也不会知道他竟然“躲”在监狱里。
    2002年7月,段纪强在监狱里遇到枣阳籍的犯人程某,程某问段纪强是不是杀人的事犯了。段纪强否认自己杀了人,是因为另外事情进来的。程某告诉他,马某在事发当晚跑到一个朋友家,说是“傻子”(段纪强的外号)把人捅死后跑了,现在枣阳人都知道是段纪强杀人后跑了。段纪强听到唐金波已经死亡,预感到事情闹大了,就叫程某不要声张。
    7月29日,段纪强和程某在一起时,被另一名枣阳籍的犯人谢某碰上,谢某就问程某另外一人是谁,程某就介绍说:“他就是熊集的‘傻子’”。因谢某以前听人说过唐金波是被一个叫“傻子”的人杀的,就问段是不是“在内观台杀了人的那个‘傻子’”。段听后脸色大变,支吾着否认。谢某感到段言辞闪烁,就向监狱的管教干部报告了段可能是杀人犯的情况。
  管教干部接到谢某的报告后,和枣阳市有关方面取得联系。8月27日,段被枣阳警方从襄南监狱押回。
  面对警方讯问,段纪强承认自己用水果刀对唐金波刺了一刀。
  法律援助
    11月15日,检察机关在审查段纪强一案时,就告知段有权委托辩护人,也告知段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。但由于段从21岁开始就不断犯案,其父母亡故后他一直在社会上游荡,其哥哥、姐姐也对其彻底灰心,一直没有人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。
    2003年3月,襄樊市中级法院为维护段纪强的合法权利,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,发函要求襄樊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段纪强提供法律援助。该中心指派联邦律师事务所的陈志、怀煜成律师参加该案诉讼。
  接到指派的任务后,两名律师调阅了全部案卷,并在一审开庭前赶到枣阳市看守所会见了段纪强,进一步了解案情。
  陈志律师称,通过阅卷,感到段纪强确实是一个罪恶累累的人:段纪强从1983年开始就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劳教。
  陈志称,为这样一个人辩护,从普通人的内心讲,确实有些不情愿,但律师的职责就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  通过调查,律师发现,在公诉方的证据中还有些漏洞,如:在案发现场,段纪强持刀行凶外,马某也有持刀追赶受害人的行为,马某至今逃跑在外,无法查清当时的情况;当时天较黑,现场证人普遍反映段对着唐“推了一把”,然后转身跑了,且有几个证人和马某有种种关系,可能影响证言的效力;从尸检情况分析,死者身上的伤口深度和长度,都与段使用的水果刀所能造成的伤害不太吻合,况且作案现场的凶器都没有提取,直接影响了对作案凶器的认定。
  通过这些疑点,律师分析段纪强一案可以按故意伤害进行辩护。
  死刑判决
  
一审中,检察机关指控段纪强故意杀人,要求法院依法判处。律师根据案情,认为段和被害人并不认识,客观上也没有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故意,只是想吓唬一下被害人,遂以段纪强犯故意伤害罪进行辩护,并指出被害人的行为也有一定过错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段纪强作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明知持刀刺击他人会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为之,其杀人的故意明显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,法院认为,本案发生前被害人因琐事与马某发生了争执,与段纪强无关,但段纪强不问前因,不问后果,应对案件的发生负有完全责任。2003年3月14日,法院一审以段纪强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  段纪强不服一审判决,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湖北省高院审理后,于5月22日作出裁定,撤销原判决,发回重审。
  襄樊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,段纪强作案的证据确实充分,于8月12日再次判处段纪强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  段纪强接到判决后,又提出上诉。湖北省高院审理后,认为“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段纪强持刀刺杀唐金波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,于10月22日,再次撤销了原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
    12月12日,襄樊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。段纪强在法庭上辩解其未持刀杀人,被害人系马某戳刺致死;辩护人辩称,指控段纪强持刀杀人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段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现有证据不符,可排除是马某作案。段纪强因琐事持刀戳刺他人,非法剥夺他人性命,并致人死亡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段纪强的犯罪行为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,鉴于本案实际情况,可不必立即执行,遂于依法判处段纪强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政治权利终身。今年7月,省高院对一审的判决已裁定复核完毕。
    9月16日,笔者在枣阳市第一看守所采访段纪强时,面对法律的公正裁判,“死”过两次的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。他说:“人民法院、法官的严肃执法,律师的尽职尽责,让他这个‘死鬼’看到了国家法律对人权的保护,也显示了法律的庄严与公正。我一定积极改造,重新做人。”